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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应补差

2015-07-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龙伟  樊英  
【部门】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2008年1月,申请人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某公司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0月,因李某连续旷工,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4年11月,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本案是一起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案,争议焦点是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1年的情况下,对原来未缴纳年份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对此,各地做法不一。本案合议时,主要是两
【关键词】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  损失赔偿  保险经办机构  争议焦点  仲裁员  用人单位  劳动者就业  不法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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