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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的关系

2015-01-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周国良  曹可安  李坤刚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2008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约定按公司制定的工资体系及其他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每月公司向其固定支付基本工资、特殊职务津贴等;另约定,根据公司规定、经营效益和劳动者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月度、季度、年度奖金。但公司仅以王某基本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关键词】集体合同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  年度奖金  劳动关系  个人表现  仲裁委员会  基准线  劳动争议案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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