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要求确认派遣协议无效
2015-06-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04年4月到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挂钩工。自2005年1月1日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先后与某运输公司、某装卸服务部以及某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至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2013年1月5日与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协议》,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某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与李某
【关键词】劳务派遣协议 金属材料 用工单位 与某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 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 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支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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