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及待遇确定
2015-02-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其于2003年5月进入某模具制造公司从事模具制造工作,2014年6月12日手部受伤,自2014年7月4日起因受伤休假,8月19日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强制变更其工作岗位为勤杂工,并降低薪资。现要求公司:自2014年8月19日起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并按其上年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差额每月1985元;支付2014年7月4日至8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309元。
【关键词】停工留薪期 工资差额 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 劳动能力鉴定 原岗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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