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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发生争议的关系认定及规范管理

2015-05-08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李坤刚  徐思秋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罗某从2002年起为某公立医院从事木工零星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罗某每操作一项维修工作,都必须填写《维修清单》:科室、请修日期、修理内容、实耗材料、实时工时、操作人、完成日期等,完成后由医院签名确认。医院每月制作《工程队劳务费一览表》,劳务费按照罗某每月所做工作量按月结算。除每月劳务费之外,医院另向罗某支付少量的"工资",劳务费及"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
【关键词】人事争议  劳务关系  公立医院  人事关系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劳动争议  现金形式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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