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定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
2015-09-23分类号:D922.5
【部门】合肥师范学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摘要】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劳动者择业权冲突的平衡。为达到双方利益平衡,需将竞业限制协议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这要求在对竞业限制合理性考量的法理基础上,明确竞业限制协议限定的人员、期限、地域、就业领域范围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竞业限制 利益平衡 合理范围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BFX077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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