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论
2015-08-15分类号:D922.3;F301
【部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开发权宜被界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从形式上看,土地开发权的客体为特定地块空间的容量;对特定地块的空间容量能够在法律上实现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因此土地开发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形式特征。从实质上看,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不仅是拓展和深化土地权利体系的需要,而且亦是土地管理市场化改革实践的需要。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制资源,推动这一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土地开发权 法律性质 用益物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宅基地权利体系重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5)的中间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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