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嬗变与制度重构
2015-05-25分类号:D922.3;D923.2;F301.3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宅基地能否抵押及如何抵押是学界争议之焦点。基于宅基地立法之嬗变及相关法律机理证成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的成立,其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并在内部法权结构上体现实质正义和保护农民的倾斜性救济原则。宅基地抵押本质上为土地使用权之抵押,其可通过抵押合同和登记公示而设定,农民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皆可成为抵押权主体。抵押权实现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赋予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或本集体成员无意购买时,可由农民集体优先有偿收回。立法上应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之抵押权能,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并修订《物权法》等法律以确保宅基地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土地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市场化 用益物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3CFX076);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13MSF005)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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