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5-09-23分类号:D922.296;D922.1;F259.2;F618
【部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尽管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简政放权",但无论是基于快递服务自身特点,还是基于当前阶段我国基本国情,均应坚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邮政专营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并不具有市场准入性质,更不属于作为特殊市场准入制度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许可条件上,考虑到对快递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宽松化改革并不符合目前我国快递市场实际需要,不应对注册资本金进行宽松化改革;尽管以降资方式支持民营快递企业的初衷值得肯定,但统一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现行立法原则不能动摇,不应就此对民营快递企业倾斜;考虑到立法的科学性以及我国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对许可裁量因素的规定既要坚定执行,又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而关...
【关键词】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 市场准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快递服务合同研究”(项目编号:14BFX165)的中期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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