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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探讨

2015-05-25分类号:D922.294

【作者】张志伟  
【部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关键词】互联网  拒绝交易  反垄断  必需设备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外典型案例梳理研究”(11BFX054)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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