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2015-05-15分类号:D922.282
【部门】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股权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前提是股权,核心是受托人,目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股权信托合同具有要式性、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以受托人条款为核心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面对复杂的股权信托法律关系,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股权信托登记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股权信托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渠道有限。为促进股权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从强调私法自治、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慎重认定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加强信托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等方面着手,完善法律环境,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股权信托合同 信托登记 信托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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