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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治之举

2015-01-10分类号:D922.21;F812.5

【作者】刘尚希  
【部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摘要】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本身并不可怕,单纯的债务规模数据也并不必然代表政府面临债务危机。关键问题是政府举债主体责任是否明确、举债目的是否合法,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是否匹配,债务风险是否可控。地方政府应当在理清能做什么、有多大财力和资产、缺口有多大的前提下,结合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期,依法举债、依法管理。新预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是财政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如何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实现法治的跨越,是真正实现地方政府性债务"法治之举"的关键。
【关键词】政府举债  债务担保  债务风险  债务规模  债务管理  银行信用  政府债务  隐形债务  政府融资  法制建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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