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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2015-04-08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程立武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某(乙方)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9月10日起生效至2015年9月10日,试用期6个月,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15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6000元/月。原告就其主张的提成费用提供了2013年与五家广播电视台分别签订的《会员许可使用协议》
【关键词】文化传媒  提成费  劳动合同  许可使用  货币形式  法律适用  固定薪酬  提成工资制  劳动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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