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2015-04-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某(乙方)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9月10日起生效至2015年9月10日,试用期6个月,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15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6000元/月。原告就其主张的提成费用提供了2013年与五家广播电视台分别签订的《会员许可使用协议》
【关键词】文化传媒 提成费 劳动合同 许可使用 货币形式 法律适用 固定薪酬 提成工资制 劳动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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