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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领取的伤残津贴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5-05-08分类号:D920.5;D922.182.3

【作者】王时艳  
【部门】山东省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09年9月到某公司工作,2012年8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伤愈后,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因王某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公司也未有其他合适的岗位,故双方约定,王某不再上班,单位按月发放其伤残津贴,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2014年9月15日,王某到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单位给予补足差额。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津贴  仲裁委员会  伤残补助金  劳动关系  最低工资规定  就业者  伤残等级  兰陵县  福利待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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