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工主体可否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竞合“双赔”
2015-02-08分类号:D920.5;D922.14;D922.55
【部门】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2014年5月17日14时30分,张某驾驶货车从某物流公司出发到福州,刚驶离某物流公司大约5公里的104国道时,与本公司从福州回程的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
【关键词】工伤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 用工主体 人社 人身损害赔偿 全部责任 第三人侵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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