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伙人契约研究
2015-04-16分类号:F272.92
【部门】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
【摘要】本文借助委托代理理论框架研究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契约。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代理人)拥有人力资本,而有限合伙人(委托人)拥有货币资本。人力资本相对稀缺,使得普通合伙人在博弈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并获得设计合伙人契约的权利,从而博弈流程与公司制具有质的不同。本文首先给出与公司制下米里斯-霍姆斯特姆-罗杰森条件相对应的有限合伙制下的最优契约决定条件,将两种机制进行比较,从理论上解释私募基金的运营实践。有限合伙制下的激励程度更高,普通合伙人有动力实现更好的业绩。本文最后讨论线性契约并进行相应的函数模拟。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 委托代理 最优契约 线性契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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