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并购商誉税收问题的认识
2015-04-01分类号:F271;F275
【部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商誉的基本特性使得对其价值难以确切计量。因此,一般只有企业并购时,才确认外购商誉。对转让商誉征增值税既不符合课税要素确定的税法原则,也与现行有关企业并购的税法规定矛盾或有失公平。对外购商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坚持永久保留法,对负商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与商誉同等对待,也采用永久保留法。
【关键词】商誉 企业并购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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