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冲突与调和——以个人网上行为信息为视角
2014-08-30分类号:TP309
【部门】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摘要】大数据冲击了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念和制度设计,限制收集和使用原则已无法平衡网络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冲突。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应突破识别性的限制,将个人网上行为信息纳入保护的范围。个人网上行为信息归属于作为数据"制造者"的行为人。网络服务商应遵循网络用户没有明确反对即可以收集和使用个人网上行为信息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赋予权利人删除权,并设定技术保护机制支撑权利人的控制权,最终实现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技术保护机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规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XFX02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网上行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项目编号:2013M541499)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情报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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