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问题
2015-04-23分类号:D996.2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必须在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法规的调整下进行,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世界银行等,同时要受相关区域性金融及法律合作组织的规范。"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法律机制、货币流通法律合作机制、外汇管制法律合作机制、投资开发法律合作机制、证券市场法律合作机制和司法裁判法律合作机制,需要正确处理国内法和全球性金融法律的合作问题、国内法与区域性金融法律的合作问题。
【关键词】全球法背景 区域法背景 合作内容 实施途径
【基金】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AZD091)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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