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者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以《产品质量法》第41条3项抗辩事由为视角
2015-01-10分类号:D923;D923.8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销售者是否有权提起《产品质量法》第41条3项抗辩事由取决于裁决者采纳何种产品责任体系。学界对该法及《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存在不同理解,但产品责任立法史及其发展趋势、条文措辞都表明,第41、42条作为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依据、第43条作为追偿依据的合理性。3项抗辩事由之来源、销售者不应比生产者承担更大风险的理念,以及我国产品责任是抗辩事由来源与产品责任主体的矛盾嫁接,使销售者提起该些抗辩事由具有合理性。基于不合理产品责任体系的否定说实质是绝对产品责任,它既不符合当下各国产品责任的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利益平衡理论。
【关键词】销售者 产品责任体系 抗辩事由 利益平衡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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