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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土地抵押:运行与启迪

2015-06-15分类号:D923.2;D922.32

【作者】胡建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可依法以财产权为客体而成就权利抵押权。农村土地抵押乃权利抵押之典型形态,除所有权可以抵押之外,地上权、农育权、典权、矿业权和渔业权均得为抵押之标的物。农村土地抵押的本质乃权利抵押,其在法律上存在合理限制。立法者及时调整不适宜的法律政策,并在土地利用与土地保育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土地抵押  土地市场化  用益物权  土地融资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FX076); 西南政法大学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MSF0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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