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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2015-03-15分类号:D923.2

【作者】张颖  
【部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甲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1亿元转让给乙公司,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该宗土地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配合申请不动产登记遭甲公司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配合乙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持生效《判决书》等材料要求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如何处理?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变更登记  指定期间  土地价格  土地使用权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交易  物权变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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