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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利益补偿法律制度探究

2015-03-01分类号:D922.6

【作者】赵宁  
【部门】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点生态功能区被规划入"限制开发区"极大地限制了功能区内农民原有的自由生活方式和经济开发行为,在法律上剥夺了其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发展权。重点生态功能区利益补偿机制是一种矫正环境不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利益补偿法律制度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应当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征收生态税和拓宽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在微观层面,从健全生态地役权制度、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和自愿生态保护项目制度三个维度建立起重点生态功能区利益补偿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  激励性机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中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2BFX09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土地整理为背景”(11BFX066)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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