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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调整与减少女性就业歧视

2015-05-23分类号:D922.55

【作者】吕惠琴  刘万  
【部门】华南农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女性因生育所引起的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动因在于男女用工成本和风险差异过大,雇主承担员工主要生育成本缺少逻辑自足,用工主体存在多元化和差异化。《生育保险法》的问题在于国家责任立法理念缺失,缩减男女用工成本差异不够,缺少对雇主利益的周延性保护,生育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私法化。只有基于国家责任理念,将"促进公平就业"作为重要立法宗旨,以激励性机制、替代性选择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作为改革的关键点和重点,设立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女性生育所致的就业问题。
【关键词】生育保险法  利益平衡  公平就业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11YJCZH118)阶段性成果; 西南政法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保护研究——基于珠三角地区的调查”(XZYJS2014009)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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