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不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5-02-08分类号:D922.52;D920.5
【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某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珠宝公司销售总监,月薪为人民币3.3万元。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2011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张某向珠宝公司提出辞职。2014年2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第三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珠宝公司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珠宝公司支付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举证责任 仲裁委员会 书面劳动合同 销售总监 权利主张 劳动争议 举证证明 附随义务 要件事实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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