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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探讨

2015-05-08分类号:D922.52

【作者】文成英  
【部门】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拒签责任  法律规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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