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迟延退工导致劳动者无法再就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08分类号:D922.5;F249.26
【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8年3月19日,夏某应聘到华润公司工程部工作,岗位为土建工程师。2012年,华润公司因工程管理部房修业务划归至物业公司,撤销工程管理部房修组,拟对工程管理部夏某进行岗位调整,夏某不同意调整岗位。2012年11月13日,华润公司向夏某发出通知:因公司取消房修工程师岗位,你不愿意调整到物业公司,公司决定于2012年11月1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夏某答复:不同意通知书的内容,如公司单
【关键词】房修 用人单位 工程管理 赔偿责任 岗位调整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保险损失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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