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认
2015-01-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袁某于2011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工岗位。2013年3月10日,袁某在工作中被电焊火花烫伤右耳,于2013年5月23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14年1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袁某受伤后,在家一直休息,于2013年7月16日收到公司书面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袁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袁某认为,2013年12月20日结束工伤治疗,有病假单以及就诊记录为证,
【关键词】停工留薪期 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 致残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 病情证明 船舶工程 劳动争议 合同赔偿金 劳动关系调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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