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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到期日为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2015-07-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黎卓  
【部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劳动者吴某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3000元/月。因吴某将于2014年9月3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故甲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书面通知吴某要求与其续订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吴某以其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订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多次协商未
【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  合同性质  工作岗位  认定问题  到期日  日至  劳动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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