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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准退役至工作安置期间的退役军人是否适用《劳动法》

2015-08-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徐芳宁  
【部门】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男,199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经批准退出现役。作为三级士官,退役时,李某选择的安置方式为"国家安排工作"。从2012年3月开始,李某在某军事院校直属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从事驾驶员工作,干休所按非现役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其发放报酬,直至2013年4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开。离开后,李某以干休所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键词】退役军人  退出现役  工作安置  三级士官  书面劳动合同  军事院校  安置方式  工资标准  工勤人员  退伍义务兵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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