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已尽诚实磋商
2015-08-08分类号:D922.5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3月10日,焦某进入A公司工作,并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了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从事油漆工,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焦某继续在A公司工作,A公司也每月支付焦某工资,然双方因对A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中工资的约定有分歧,故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9日,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 工资条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 劳动权利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权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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