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罚款惩戒之第三条道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民主共决
2015-02-23分类号:D922.5
【部门】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企业员工惩戒条例》2008年废除以来,企业罚款在国家层面立法空缺。笔者认为,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不应是一概而论,不加区分的或废或立。为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企业是否罚款应由劳资双方民主共决,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考虑劳动者的发言权,也应该考虑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罚款存废 罚款依据 罚款限制 民主共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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