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基于德国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框架
2015-01-08分类号:D922.5
【部门】新疆师范大学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定较为概括,主要设计了两条路径进行处理,即双方协商和政府协调。这一处理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未有效的构建争议处理中当事人自主约定和国家强制干预的关系,未规定政府协调和仲裁、诉讼的关系,未明确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争议行为的关系。德国在处理集体谈判争议时强调集体合同自治原则、国家中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合同自治原则 国家中立原则 最后手段原则
【基金】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规制研究”(课题编号:12&ZD09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课题编号:11XJJC840002);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编号:12BSH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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