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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三论

2015-03-23分类号:D922.5

【作者】葛建义  
【部门】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摘要】大学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与高校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不影响大学生在社会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大学生毕业实习不同于传统的教学实习,在性质上属于就业实习。大学生劳动关系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有关劳动立法应当合理确定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劳动事故伤害的工伤救济和劳动监察、仲裁程序的适用等。
【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关系  勤工助学  毕业实习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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