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土地确权看新时期村委会的地位和功能
2015-07-25分类号:D922.3;F321.1
【部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
【摘要】土地确权是中国新一轮农村改革的起点,但是推进的速度滞后于中央的目标。当前土地确权的推进除了法律、政策支撑和政府主导意志外,村委会的参与是影响进程的重要因素。以确权工作的还权赋能为切入点,虽然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委会是当前情景下现实意义上的集体产权代理人;同时新时期村委会具有"群众性自治和基层政府代理人"这一"政社合一"的特性,因而在土地改革中村委会不能"去行政化"。对于土地确权,需要明确村委会土地确权推进执行者的历史责任、依靠村委会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加强村委会土地确权的动态管理。特别地,需要通过加强组织建设、促进权责对等实现...
【关键词】土地管理 农村土地产权 土地确权 村委会 简政放权
【基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江苏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收益预测与路径选择研究”(2013ZDAXM002); 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江苏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研究”(KYZZ_0101);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农村土地流转与江苏农业转移人口阶梯式市民化”(2015SJB500)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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