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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抵押权的闲置土地能否收回

2015-09-15分类号:D922.3;D923.2

【作者】郭佑宁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问题某市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市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以其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因甲公司未及时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在公开拍卖后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该块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在核实
【关键词】闲置土地  抵押权人  资源主管部门  协助执行通知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  起诉要求  出让方式  取得贷款  诉讼请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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