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用地预审意见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015-04-15分类号:D922.3;D922.11
【部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问题用地单位T公司向B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某小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提交了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随后,B市国土资源局向T公司作出《用地预审意见》。刘某是该项目地块范围内的居民,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得知上述《用地预审意见》后,认为用地预审意见违法,并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用地预审意见。
【关键词】用地预审 行政复议 国土资源 用地单位 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用地指标 用地范围 土地利用 用地规模 行使行政权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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