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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督察服务制度

2015-07-16分类号:D922.28;F832.1

【作者】陈宜民  金涛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摘要】近年来,各国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发展出现了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趋势,独立第三方解决机制成为主流,集中体现为金融督察服务制度的兴起,主要有以下特点:法律性质是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金融督察服务组织吸纳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是公益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二是独立性。金融督察服务组织在人事、财务和业务方面都具有较强独立性,监管当局不得随意干涉。三是中立性。金融督察服务组织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虽然以金融机构为成员,但以独立、中立、公正地处理金融消
【关键词】非诉讼解决机制  完全中立  独立第三方  处罚权  纠纷解决  行政执法权  人民银行  第三方机构  监管当局  试点情况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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