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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与立法完善

2015-02-01分类号:D922.22;F812.42

【作者】罗亚苍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诸种解读的分歧从形式上看是税务实践的"现实需要",并非法律解释的必然结果,实质上则是缘于契税立法的缺陷。终止争议的有效办法是结合历史经验和现行实践,将契税明确为以权属转移为实质要件的财产税(物权行为税而不是债权行为税)、一次税、随时税,并根据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原因区分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转移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转移,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履行时间。
【关键词】契税  纳税义务  权属转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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