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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抵扣权的范围

2015-05-18分类号:D922.22

【作者】翁武耀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抵扣权范围主要研究符合什么条件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这一基础理论问题。为了确保增值税中性原则和作为一种仅对私人消费征收的税的属性以及维护纳税人权益,需要避免对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进项税抵扣权进行任何限制。根据对基于征税交易目的的使用这一抵扣必要条件的解释,增值税抵扣权实施应具有立即性、完整性和全面性的特征。当纳税人同时从事征税、免税或不征税交易时,需要根据(预)比例抵扣制度来实施相关的抵扣权。对于一些通常以最终消费为目的使用的货物或服务,抵扣权可以直接限制,但是构成企业自有活动客体的除外。
【关键词】增值税  抵扣权  相关性原则  立即抵扣  (预)比例抵扣  自有活动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增值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13ZFQ82002);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2014CXTD06)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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