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计师定期轮换模式
2015-05-05分类号:D922.2;F832.3;F239.4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对部分企业的审计师定期轮换有明确要求。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双重轮换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每3年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2012年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定期轮换 金融企业 审计业务 招标管理 企业财务 轮换制 财务决算 决算审计 审计质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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