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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2015-01-08分类号:D920.5;D922.591

【作者】程丽珍  栾居沪  
【部门】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8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于2013年1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则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
【关键词】年休假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福利待遇  正常工作期  劳动报酬  惩罚性赔偿  日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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