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适用
2015-08-08分类号:D920.5;D922.52
【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案例一:孙某于2009年11月进入新光公司从事检测工作,2010年6月调整到销售岗位,基本工资为每月2300元,2012年5月底离职。双方约定,孙某离职后2年内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每月支付1320元的经济补偿,如果孙某违约需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2013年8月,孙某违反竞业限制到其他单位就职,至此,新光公司共支付给孙某17000余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此,新光公司要求孙某返还补偿金并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根据孙某的劳动报酬、补偿标准、违约情形、过错程度等因素,在判定孙某返还17000余元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过错程度 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劳动法学 损害赔偿 契约自由 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协议 违反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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