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款是否有效
2015-04-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湖南省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4月,周某应聘进入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甲方(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乙方(周某)同意从事热处理岗位工作。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2013年11月25日,公司安排另一员工顶替到周某的岗位,以内部调整岗位为由,要求周某到锻造岗位报到工作。周某不同意单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工作岗位 零部件制造 协商一致 工作能力 身体状况 违反法律 内部调整 强制性规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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