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学习记录非本人签名能否阻断规章制度对该职工的约束
2015-07-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潍坊学院法学院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4年8月22日,某公司以职工李某连续旷工3日为由,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因身体不适,向主管生产经理请假后回家休养,不存在旷工之说。旷工3天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从来没有被告知,不具备生效条件,对其无约束力。某公司辩称,李某请假之说与事实不符,公司车间考勤表可证明其旷工的事实。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后,专门组织包括
【关键词】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 考勤表 生产经理 生效条件 合同赔偿金 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 司法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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