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2015-01-25分类号:D631.42;D922.3;D923.5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户籍改革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基金】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科重点基金项目“我国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编号:SK2014A221); 安徽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宅基地流转模式的创新及其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13SQRW046ZD)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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