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田土壤环境保护主体法制化研究
2014-07-01分类号:X53
【部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农田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有关于农田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分散、责任主体混乱。在未来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可根据现有土地权利体系,适当弱化人民政府的主体地位,强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增加社会服务组织的主体地位,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实施主体,以人民政府为监督主体,以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力量,在主体制度中明确权利(力)义务责任。为保证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体制度的实施,国家应当从农业财政、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农资市场和农业保险五个方面给予政策配套支持。
【关键词】农田土壤 农业生产经营者 法律主体 国家政策
【基金】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014AA016)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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