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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多元立法主体多重博弈的典型案例

2014-01-01分类号:G719.712

【作者】荣艳红  崔爱林  张哲  
【部门】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保定学院  
【摘要】美国宪法将创制和参与立法的权力分配给了多个主体。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立法过程中权力的相互制衡性,使几乎所有的联邦法案都成了多元立法主体多重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美国联邦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创制过程鲜明体现了以上特征。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在体会美国联邦立法制度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立法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  多元立法主体  多重博弈  美国
【基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国家青年基金课题《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研究(1917-2006)》(CAA090093),主持人:荣艳红
【所属期刊栏目】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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