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买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传真件发货引起的纠纷
1997-11-01分类号:F740.4
【部门】工行河南南阳分行 473063
【摘要】案情简介:1995年11月,韩国某银行开出一金额为28万美元的假远期信用证,通过南阳市A行通知,受益人为某土产制品公司。发货前,受益人就租船问题曾多次要求买方将信用证上的目的港由昆山改为仁川,但直至最后装船期,通知行和受益人均未收到信用证修改的正本,无奈在已超过最后装船期的情况下,受益人凭申请人的已盖
【关键词】装船期 开证行 议付行 租船 开证申请人 传真件 目的港 保兑行 审单 仁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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