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美国实践与中国的政策选择
2014-02-15分类号:F837.12;F832.1
【部门】河北大学
【摘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明确了法律地位。伞形监管框架是美国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而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美联储负责,而对各类子公司的监管由功能监管机构负责。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且呈多种类型。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载体。在此形势下,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能够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监管框架,另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防范制度。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伞形监管 “防火墙”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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